骨灰植存
1.骨灰一經植存,不得要求挖掘、換位及取回,亦不得對已植存之骨灰有任何法律上之主張。
2.申請程序:
a.應檢附相關文件至新北市立殯儀館辦理備查手續
b.不得選擇植存日期
c.傳真向植存園區確認植存報到時間植存當日應攜帶報備人身份證件、本報備書依約定時間至園區報到。
3.同意管理單位於植存後一定期日內進行整地工作,以利土壤改良供永續循環使用,並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4.願遵守骨灰植存園區管理規則之一切規定。
相關檔案: 家屬備忘摘要